吴乐智在任职期间,安排临时工艾某某负责收取宿舍楼的电费,该款大部分进了总务处的“小金库”。此外,多次采取冒领方式截留学校结算工程款、艺考餐费等。2009年至2012年期间,吴乐智先后四次贪污上述款项,合计10.1万元。
2009年,吴乐智从“小金库”支取1万元送给校长庚某某;2011年7月,吴乐智又支取2万元送给庚某某;2012年,吴乐智先后从“小金库”中拿走7.1万元据为己有。
在接受调查时,吴乐智主动供述,在负责学校工程项目中,分别收受承包商谢某某、孙某某现金1万元和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乐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鉴于吴乐智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