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证烟台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烟台大学 11066 第四条 学校校址及环境:烟台大学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东临黄海,西依青山。 第五条 学校办学类型层次:烟台大学是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招生资格并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是山东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学校创办时间及发展情况:烟台大学创建于1984年7月,经原国家教委特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共同选派教学、科研、管理骨干来校援建,把支援烟台大学纳入长期工作计划。1990年成立了"北大、清华支援烟台大学建设委员会",定期研究指导烟台大学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改革发展,使烟台大学有一个较高的办学起点和高水平的发展。1995年,学校顺利通过原国家教委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价。1998年获得硕士单位授予权。2004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2012年获批“山东省名校工程首批立项建设单位”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第七条 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14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3.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17亿元。图书馆总面积4.38万平方米,截止到2015年底,馆藏印刷型图书182万余册、报刊合订本25万余册,每年订阅印刷型中外文报刊2100余种。引进电子图书174余万种,电子期刊1.5万种,,校园内建有千兆以太网。现有专任教师近13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608人,具有博士学位者占专任教师的43%。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占专任教师的85%。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 人,“首届全国百名教学名师”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2人,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2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2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4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2人,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8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3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1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5人。近300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请兼职院士13人。 学校现设有21个学院(部),46个研究院所,62个本科专业,涵盖文、理、工、法、农、医、经济、管理、教育、艺术10个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共2.8万余人,本科生源跨全国31个省(市、区)。 学校成功进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6个教育部卓越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药学实验中心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力学实验中心为国家级首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门国家级精品课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学校首批获得山东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人才团队培育计划项目,2个“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4个省级特色专业、品牌专业,35门省级精品课,5个省级教学团队。 学校现有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涵盖142个硕士招生专业(领域)。拥有2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1个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7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8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1个省理论建设工程重点研究基地,1个强化建设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省民族问题研究中心,7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泰山学者种业人才团队支撑计划,1个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1个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人才团队培育计划,1个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1个省级研究院,1个省软科学研究基地,1个省级大学科技园。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实行开放办学,注重发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是全国首批获准接收外国留学生及可以邀请外国文教专家的院校之一,设有国家政府留学生奖学金、山东省政府留学生奖学金和烟台大学留学生奖学金。先后与32个国家和地区的111所院校和学术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现设有与韩国和美国高校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2个,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的35所友好院校开展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校内设有汉语水平考试(HSK)、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和剑桥商务英语等级考试(BEC)等考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我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及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电话:0535-6902224)。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2017年本科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 1、外语类专业、法学专业(中美合作办学)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2、轮机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等航海类专业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因专业培养要求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3、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因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要求 1、轮机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在山东省招收一定比例女生,其余省份计划均为只招收男生,具体招生计划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执行或参照烟台大学2017年招生简章。 2、其它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航海类专业的考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文件中海船船员体检的要求。其他专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2、各录取批次录取原则: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排序;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其他省份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相关要求,按照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于达到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录取额满无法调剂时,将予以退档;对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1)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2)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 6、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录取,若高考成绩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7、外语类、中外合作办学类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报考外语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类相关专业考生除投档成绩外,同时参考英语单科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8、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建议没有美术基础的考生慎重报考。 9、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成绩。 10、浙江省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和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烟台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烟台大学”。 第十八条 奖学金: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学校奖学金。有“圣凯奖学金”、“明波奖学金”、“金佳园科技奖学金”、“绿叶制药奖学金”等各项社会奖学金以及各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贫困学生扶助措施 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建立了完善的“奖、贷、补、助、减、免、借、勤”资助体系。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绿色通道入学、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特困生减免学费、社会助学金等多种资助形式,保证不让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烟台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烟台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902653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264005 E_mail:ytuzsb@ytu.edu.cn 网 址:http://jwc.ytu.edu.cn/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