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普通高考 > 普通高考 >

普通高考

普通高考高考交流高职高专研究生考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0843,河南省招生代码为6265、6336、6346。
    第三条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1年,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全国铁路系统第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2005年由原铁道部管辖高校划转河南省管理,现为河南省省管高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河南省教育厅与郑州铁路局共建高校、郑州市轨道交通人才培养基地、洛阳市轨道交通人才培养合作院校。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为高职高专。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为三年(河南招生代码为6265、6336)或两年(河南招生代码为6346),毕业合格后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可报考我院。其它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限英语。
    第十四条 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驾驶方向)、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检修方向)、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信号技术方向)、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信号设备制造与维护、铁道车辆、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等专业要求考生双眼矫正视力4.8以上,无色盲、色弱;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驾驶方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检修方向)、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道工程技术、铁道机械化维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等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按考生报考志愿进行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按专业志愿的顺序、高考成绩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2017年我校护理类专业(护理、护理(ICU方向)、助产)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在报考护理类专业志愿时,统一选报护理类专业。学生入校后一年依据个人意愿和学校相关规定分专业培养。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院助学贷款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可享受资助项目: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学院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路9号(新校区)
              郑州市幸福路2号(老校区)
邮编:451460(新校区)  450052(老校区)
咨询电话:0371-66993105、66901341
传真:0371-66965284
监督电话:0371-60867175
学院网址:http://www.zzrvtc.edu.cn